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12-20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124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省经济社会正处在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对高素质的劳动者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迫切。有无合格的人力资源,已成为影响地方竞争力、吸引力的重要支撑因素。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事关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大局。近期,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文件,省政府把组织全省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培训40万人纳入“十件实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政府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深切关注和强力推进的决心。各地要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提振精神,多措并举,扎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努力满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解决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重大措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能满足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就业技能为目标。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的,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培训补贴。

三、加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

要适应就业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培训资源,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对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就业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实行定点制度。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组成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工作。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规定执行,并切实落实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四、大力组织开展各类就业培训

就业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促进劳动者就业为目标,以工业园区、省内就业、创业培训为重点,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

对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由社会各类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实施,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由符合条件的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各地技工学校、职业院校组织实施。

五、严格规范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就业培训补贴时应按照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的程序实施。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时应按照鄂人社发〔201069号文件第20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其中就业证明是指能提供证明就业的凭证,包括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登记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就业证明或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等。

六、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在确定就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时,应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实际参加培训时间,对照《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参照表》(见附件)确定;未列入培训补贴参照表内的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分类和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求确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检查监督

就业培训补贴申报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劳动就业管理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就业培训计划,制订本地工作方案,做好各类就业培训的统筹协调。对申报就业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实行项目申报、开班确认、全程跟踪,做到开班检查、中间抽查、结业验收,并做好相应台帐记录。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虚假行为要严肃处理。

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按照鄂人社发〔20106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资料要求,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培训项目。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对培训机构的项目计划、培训大纲、学员花名册进行严格的审核确认。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由各地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室负责监督检查,符合申报培训补贴的,开班前,须将培训项目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结业后,按照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的程序实施。

八、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各地就业训练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就业培训,大力推进创业培训。鼓励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工作,高校也可依托定点培训机构或与定点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对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理论教学、模拟实训、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训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九、努力提高就业培训质量

各地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其它培训机构要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加大实训设施设备的投入,深化就业技能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围绕本地产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形成拳头专业。要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满足当地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培训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将培训、实习与用工结合起来,使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紧密结合,无缝对接。

 

附件:《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参照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参照表

类别

职业(工种)

培训时间

补贴标准

A

汽车装调工、汽车电器实验工、锻造工、冶炼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设备装接工、电焊工、车工、钳工、电工、铣工、铸造工、电机检修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叉车工、食品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摩托车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手机维修工、药剂师、营养师、汽车驾驶员、食品检验员、化验员、服装设计员

 

3个月

2000

2个月

1600

 

B

窑炉工、检验工、服装缝纫工、眼镜定配工、印刷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管工、防水工、冷藏工、木工、摄影师、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汽车美容师、制图员、营养配餐员、中药调剂员、育婴师(月嫂)、种养植技术员、导游员

 

2个月

1400

1个月

1000

 

C

防腐蚀工、工艺编结工、丝网花制作工、面纸石膏板生产工、沼气生产工、茶叶加工制作工、腌熏烤制工、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医药商品购销员、加油站操作员、家政服务员、宾馆服务员、餐厅服务员、保安员、插花员、营业员、推销员、物流员、收银员

 

1个月

800

1629

600

715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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