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4〕6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现就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2年度年检合格及2013年经省厅批准成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年检内容
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申报表》,重点检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三)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情况;
(四)考评员管理及培训情况;
(五)考务和档案管理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评(2014年10月30日前)。各技能鉴定所(站)要按照年检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本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省直管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工作情况和专家推荐表(附件1、2)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盖章版发传真,同时将电子版发邮箱);市、州所属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工作情况报市州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
(二)组织专班抽查(2014年11月)。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在各鉴定所(站)自查自评工作基础上,统一组织有关专家,组织质量抽查。具体抽查单位由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年检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工作由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组织,各市州及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于2014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地技能鉴定所自查和抽查工作,并将年检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至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省直管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逾期不报自查自评情况的,视同自动申请撤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联系电话:027—87122181 传真:027-87823828
电子邮箱:hbpxc@163.com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申报表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专家推荐表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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