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特别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项目协议书确定的培训专业,在开学前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开学申请,附学员花名册、返乡农民工证明、课程安排、师资证明材料和培训班地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学员花名册、课程安排、培训班地址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开学申请表上予以确认。
学员花名册应记载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地址、所学专业、原就业单位和本人联系电话。
第二条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学五日内应为学员照集体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人员现场核查时,应持学员花名册、学员集体照逐一对学员身份、人数、检查现场公示栏、教师资质、教材以及学员笔记本,并出具现场核实报告。现场核实报告由核查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禁止未经现场核查即申报拨付培训补贴。对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整改督办通知书。
第三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学校公示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课程安排、任课教师资质、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和举报电话号码。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地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员应持学员花名册和集体照,按10%的比例核对学员身份、人数,并出具学员培训情况抽查报告。抽查报告由核查人及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整改督办通知书。
第五条职业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附学员花名册(纸质和电子版)和培训台帐。经审核签章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归档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电子软件审核后,按10%比例进行电话核实。对无电话、空号、停机等无法联系的学员由职业培训机构作出说明。作出说明后仍然无法核实的,相应扣减或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第六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台帐按培训班次装订成册,其内容应有目录、开学申请确认表、培训现场核实报告或抽查报告,学员身份证、结业证、职业资格证和返乡证明等,随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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