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3-12-27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46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 转移的重要途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繁荣城乡经济,全面建设不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这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要把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与加快城镇建设和城市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通过吸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到城镇购房或按规划建房,加快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提高我省城市化水平。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户籍限制,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

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涉及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属于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不合理限制的,应于200381日前予以修改工废止。

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省内农村劳动力进城自谋职业或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以及省外人员一到我省境内就业,应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申办《暂住证》。凭《暂住证》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办理全省统一的《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湖北省外埠劳动者就业证》,同时废止《湖北省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证》。

取消专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招用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农民外出务工就业所需证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一律只收工本费。

取消清退农民工腾岗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行政干预,不得对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三、公平对待进城务工变业的农民,切实维护他们合法权益

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应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有关方面和用人单位必须一视同仁,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扣押其有效证件,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劳动合同争议。要强化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把建筑施工、餐饮、服装等行业列入重点监察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造成农民工合法利益损害的,要依法处理。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保障机制,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违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的行为。要坚持日常监察和志项察相结合、全面监察和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同其他职工一样,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等权益的资金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女式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工伤等社会保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工伤、医疗等困难。

  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在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和体验,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要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和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卫、治安状况。

  要保障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公办中小学确实容纳不下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为其联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就读。接受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学费。

四、输出和输入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输出和输入地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输出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对外出务工就业窕民的管理,向输入地通报农民工的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就业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地,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就业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提供职业培训、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证件办理等具体服务工作。

农民务工就业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摊派。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在现居拄地、就业地办理暂住证或户口迁移手续、《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工的遵遵守和社会公德增长率,鼓励他们自律自重,积极向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素质,对农民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输出和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册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农民工从事技术工种的,应通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方可上岗。为农民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并承担成本费用。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权利,保证培训质量,防止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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